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黑糖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慧貞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6,76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