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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周佳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黑糖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慧貞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06,76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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