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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告
劉約翰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本院卷第177 頁),查其經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19,980 元(擴張後訴訟標的價額2,719,980元+聲明第3項請求金額3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其中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徵裁判費27,92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8,619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431元,尚應補繳1,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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