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確認僱傭關係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陳景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原告
劉約翰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左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芳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二原請求被告應自109 年4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日之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000 元及遲延利息;嗣於110年1月21日具狀變更聲明二按月請求金額為45,333元,卻於本院11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程序協商簡化爭點時,於爭點㈣協商同意維持原請求金額36,000元,與前揭變更後聲明之請求前後不符,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再為釐清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0 年7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