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 告 劉美君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郭建中即香根食品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1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3,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238,2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卷一第9頁),嗣變更請求之金額為1,256,708元,法定遲延利息則自言詞追 加之翌日即109年12月18日起算(卷一第273至274頁),核 其所為訴之變更,與原訴係基於同一勞動契約關係之基礎事實,且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得於同一訴訟程序中予以利用,避免重複審理,統一解決紛爭,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90年7月3日起受僱被告擔任會計,每月薪資約25,000元。然被告自103年11月起至原告離職之108年10月24日止,均未支付任何薪資予原告,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薪資,金額合計1,256,708元。因兩造自99年間起即有 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錢借貸關係,原告恐無法順利取回借款,故於任職期間雖未取得上開薪資,仍製作相關薪資資料供會計師記帳,始有被告每年向國稅局申報原告之薪資所得並由原告繳納綜合所得稅等情。嗣原告於離職後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惟遭被告所拒。為此,爰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6,708元,及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係自91年7月3日起受僱被告擔任會計,且兩造係於108年9月30日合意終止僱傭關係,非原告主張受僱期間為90年7月3日至108年10月24日。再被告並無積欠原告薪 資情事,有關薪資發放係原告之職務範圍,每月由原告結算各員工薪資數額後,向被告之配偶謝明悌請款,並以現金發放予各員工,經原告親自確認、撰寫相關資料並彙整報結予被告所長期合作之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以供會計師為被告結算各年度之營收帳目;又依原告所提出之104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被告確有如實給付原告薪資之事實,否則原告實無必要自行繳納長達近5年之所得稅 ,且若原告長期未受領薪資,卻持續向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申報其各年度薪資,實與常理相違。至兩造之金融帳戶間有金錢往來,係因原告之職務包含代被告向客戶廠商收取貨款,且原告就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及印章亦有取得及使用權限,故兩造帳戶間之匯款交易紀錄多是原告代被告向客戶廠商收取貨款後,再將該貨款匯至被告帳戶內,而非被告向原告所借貸之款項,原告亦未提出被告向其借款之相關借據,單憑原告所提出之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存摺交易明細及匯款單等,實難證明如附表二所示之匯款及註明為「領現」之款項悉為被告向原告之借款,被告亦否認如附表二所示註記「領現」部分之金錢有交付給被告。況原告主張被告自103 年11月起即積欠原告薪資,惟依附表二所示,原告於被告積欠薪資期間仍持續借款予被告,其主張因恐無法取回借款始隱忍至離職後始向被告請求給付積欠長達近5年之薪資,亦 與常情有違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受僱於被告擔任會計,於108年9月30日(被告主張)或108年10月24日(原告主張)終止僱傭關係。 ㈡原告任職被告期間,被告係以現金發放薪資,每月12日發薪。發薪方式係由原告結算各員工薪資後向被告配偶謝明悌請款(含原告自己之薪資),再由原告代為逐一發放給各員工,並由原告將薪資資料彙整完畢報結予被告合作之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以供會計師為被告結算各年度之營收帳目。 ㈢原告於103年至108年均有申報扣繳單位為被告之薪資所得(103年度申報之薪資所得如本院卷一第135頁、104至108年度則如本院卷一第17至26頁所示)。 ㈣如原告離職日為108年9月30日,而其請求被告給付103年11 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之薪資為有理由,各月積欠之薪資數 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59所示,金額合計1,238,228元。 ㈤如原告離職日為108年10月24日,而其請求被告給付108年9 月30日至10月24日之薪資為有理由,金額為18,480元;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3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24日之薪資為有 理由,各月積欠之薪資數額如附表一編號1至60所示,金額 合計1,256,708元。 ㈥兩造有附表二所示之匯款往來紀錄。 四、本件爭點: ㈠原告離職日為108年9月30日或108年10月24日? ㈡被告有無積欠原告自103年11月1日至離職日之薪資?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離職日為108年9月30日或108年10月24日?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主張利己事實之一方 ,雖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倘足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有因果關係存在,固無不可,然而不負舉證責任之他造當事人,就同一待證事實倘已提出足以動搖法院心證之間接事實,使待證事實處於真偽不明之狀態,此際仍應由主張該事實存在之一造當事人再為舉證證明,始得謂已盡舉證責任,否則法院自不得為對其有利之認定。本件原告主張離職日為108年10月24日之有利事實,為被告所否認,是依前揭說明 ,應由原告就其主張之該有利事實,先負舉證責任。原告雖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其上記載於108年10 月24日退出以被告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卷一第15頁),雖被保險人離職者,投保單位應於離職之當日填具退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為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所明 定,然勞工保險乃係國家實施社會保險、社會安全等公共政策之一環,係國家與從事勞動者間之公法關係,而勞動契約為雇主與勞工間之私法關係,二者屬性顯不相同,尚不能逕以原告投保勞工保險期間即認定為勞動契約存續期間。 ⒉又證人謝明悌於本院證稱原告係在108年9月底左右離職,10月份原告只有來公司1、2次拿資料,離職原因係108年9月份,因原告收的貨款沒有如實存入銀行或交給被告,伊向原告要貨款,當天發生爭執,被告也在場,發生爭執後,原告第二天就沒有來上班了等語(卷一第276頁),雖其證稱因原 告未將收取之貨款如實存入銀行或交給被告一節並無證據資料足佐而尚難憑採,惟參以被告所提出其在原告離職後之10、11月間所拍攝原告於辦公室座位之照片(卷一第291至297頁),顯示未經整理而凌亂不堪,與一般依照離職程序辦理交接並將個人物品清空之常情不符,雖原告以上開照片未顯示拍攝時間而否認被告主張係在108年10、11月間拍攝,然 佐以原告主張其係經被告以口頭方式終止僱傭契約,係非自願離職等語(卷一第67頁;卷二第194頁),是證人謝明悌 證稱原告係在未辦理交接之情況下即行離職,應堪採信。又依證人陳慧碧即被告前員工證稱被告係在每月12日發薪,發薪時由原告持一個本子其上逐條列載員工當月薪資,員工於領取薪資後在本子上簽名確認已收到該月份之薪資等語(卷一第110頁),而證人謝明悌證稱原告離職後由其接手會計 事務,並未給付原告108年9月份之薪資等語(卷一第280、283頁),雖證人謝明悌同時證稱係因原告說要從她還沒有交付給公司的貨款裡面扣等語(卷一第280頁),惟被告於原 告離職迄今長達1年餘均未對原告採取任何法律行動請求返 還貨款,亦據證人謝明悌陳明在卷(卷一第283頁),且就 原告訴訟代理人訊問證人謝明悌:「你方才說沒有發給原告108年9月份的薪資,是因為有已收而未交還給被告之貨款,可否請你詳述是何筆貨款?」,答稱:「當時原告有寫一張紙條給郭建中,金額好像是11萬元上下,但我沒有很清楚,我還有跟原告催討一些款項」等語(卷一第282頁),就原 告已代被告收取而尚未返還之貨款數額亦語焉不詳,復未提出任何貨款明細以為佐證,難認被告所辯兩造合意以原告迄未返還之代收貨款抵扣其108年9月份之薪資一節為真,且如兩造已有上開合意,被告之主觀認知應係業已給付108年9月份之薪資與原告,惟證人謝明悌係證稱並未給付原告離職當月之薪資,顯然被告於108年10月12日發放上月份即同年9月之薪資時,原告已未在職,而係由證人謝明悌處理員工薪資發放事宜,且未製作薪資憑證給付該月份之薪資與原告,是原告之離職日應為108年10月12日以前,其主張離職日為108年10月24日,難以採信。 ⒊再比對原告提出之104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被告提出之104至108年度員工薪資明細,原告於各年度申報之薪資所得總額均與被告提出之薪資明細總額相符(卷一第17至25、135、141、147、149、151、155頁),其中 108年度申報之薪資所得為207,900元(卷一第25頁),依被告提出之108年度薪資明細(卷一第155頁),該金額即為原告108年1月至9月以每月薪資23,100元加總計算之金額(計 算式:23,100元×9月=207,900元),是以原告所舉上開證 據,無從使本院形成原告係在108年10月24日離職之確信心 證,應以被告所抗辯原告係在108年9月30日離職,較堪採信。 ㈡被告有無積欠原告自103年11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合計1,238,228元之薪資? ⒈原告雖主張被告積欠其上開薪資,惟僅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4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卷一第15至25頁),而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僅能證明原告以被告為投保單位加、退保日期及其月投保薪資,至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亦僅能證明以被告為扣繳單位之各該年度薪資所得,均無從證明被告未給付原告薪資之事實,再依證人陳慧碧於本院證稱:伊自101年1月3日至102年10月31日受僱被告擔任會計助理,工作內容包括審核員工打卡紀錄,如果員工的打卡單有記載遲到或加班,由伊負責統計時數,薪資係由原告以現金發放,每月12日發薪,發薪時原告會有一個本子記載每位員工當月薪資,伊領取之後會在該本子上簽名表示伊確實已經收到該月薪資,該本子是逐條列載每個員工的薪資,原告計算完員工薪資數額後,她還要送給老闆或老闆娘確認金額是否正確,因為薪資計算很複雜,有些需要算加班費,例如司機還有按件計酬的問題,伊在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未積欠過伊薪資,亦不知悉被告有無積欠原告薪資,伊雖有聽過原告提及被告有向原告借款情事,但伊沒有去跟被告確認過兩造間有無借貸關係等語(卷一第109至111頁);另證人謝明悌於本院證稱:被告發放薪資的流程早期是原告算好每個員工的薪資後,拿給伊或被告看,看完以後就由原告去發薪資,但後來原告就只有口頭跟伊說每個員工的薪資數額,原告給會計師報稅的資料都是她提供的;鈞院卷一第139、145、153頁是原告的筆跡,這是員工 領薪水的資料,原告曾拿她所計算過的員工薪資資料給伊看過,原告受僱被告期間並未積欠過原告薪資等語(卷一第276至278頁),再徵諸兩造均不爭執原告受僱擔任被告會計期間,發薪方式係由原告結算各員工薪資後向謝明悌請款(含原告自己之薪資),再由原告代為逐一發放給各員工,並由原告將薪資資料彙整完畢報結予被告合作之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以供會計師為被告結算各年度之營收帳目(卷二第193頁),參以被告提出其自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取得之103至108年度員工薪資明細(卷一第135至155頁),其中包括原 告所製作之自身薪資所得,並交由會計師製作被告年度營收帳目,實難想像原告容認被告未給付薪資長達近5年。 ⒉原告雖主張其實際上未領取上開薪資卻未向被告請求給付且繼續提供勞務,係因與被告間有消費借貸契約,擔心借款無法取回等語(卷一第52頁),被告則否認與原告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為民法第474條第1項所明定。又消費借貸,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借、還款資金往來,被告尚積欠其9,812,097元,為被告所否認,依上說明,自應由原告就如附表二 所示款項係與被告間借貸意思表示互相一致及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原告僅提出其與被告設於臺灣土地銀行之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匯款單等件為證(卷二第11至181 、223至415頁),被告雖不爭執兩造有附表二所示之匯款往來紀錄,惟否認係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亦否認原告於記載「領現」欄所領取之現金係交付與被告而有借款交付之事實,原告就此部分亦未舉證證明兩造間就附表二所示其匯予被告之款項係出於消費借貸之合意,亦未舉證證明其提領之款項有交付被告而與被告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自無從僅以兩造間之匯款往來紀錄,遽認均有消費借貸之合意。佐以證人謝明悌於本院證稱:被告收回來的款項都交給會計,會計本人也會去向客戶收款,所以原告把錢存入被告的帳戶,伊認為只是把本來就屬於公司的錢匯給公司;被告匯款至原告帳戶,是原告的代墊款,她先替公司把應付款項付出去,比方說要存款,而沒有空去存,原告說她銀行那邊有錢,因為是甲存所以有限時間,她先代公司轉過去,事後她再從公司所收的款項中直接扣掉她的代墊款。原告先用她帳戶裡的錢轉到郭建中的帳戶,我們再把郭建中帳戶裡的錢轉給原告償還原告的代墊款或者直接把現金交付給原告償還她的代墊款等語(卷一第278、280頁);另證人陳慧碧亦證稱:如果票期快到了,老闆或老闆娘會忙著處理錢的事情等語(卷一第113 頁),而原告擔任被告會計期間不論係原告主張自90年7月3日起抑或被告主張自91年7月3日起,截至108年9月30日均達十餘年之久,原告與被告或被告之配偶間應已建立相當之信賴關係,是謝明悌證稱原告有代收貨款後匯予被告及原告先代被告墊付款項再由被告返還原告等情,非無可能。況原告既因擔心無法取回借款而隱忍未向被告請求給付薪資,惟其所主張被告應給付薪資而未給付之期間內仍持續借款予被告(參附表二編號98至223),顯與常情有違,自難認其此部 分主張為可信。 ⒊原告雖援引勞基法第23條第2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 ,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之規定,主張被告應提出證人陳慧碧所述經員工簽名確認業經領取工資之清冊以證明確已給付103年11月至108年9月之工資予原告。惟依證人陳慧碧 證稱發薪是由原告持列載各員工薪資之本子交由已領薪之員工簽收,該本子應該只有原告一個人有,由原告一人保管等語(卷一第110、112頁),另依證人謝明悌證稱原告並未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原告係於發薪前將算好的員工薪資給被告或伊看,後來是口頭告知每個員工的薪資數額,伊未參與發薪程序,亦未看過證人陳慧碧所說簽名的本子,但沒有員工向伊反應沒有領到薪資過等語(卷一第277、281至282頁) ,是被告或謝明悌不會於原告代發薪資完畢後要求原告提供簽收簿逐一確認各員工已否簽名領取,而原告所代為發放者尚包括自己之薪資,以其身為會計人員,應無獨漏自己薪資未為發放之可能,而被告既不需於原告代發薪資後查驗簽收簿確認各員工已否領取及其數額,則原告即非必有於其職掌之簽收簿簽名確認自己業已領取薪資之必要,被告抗辯無從以原告有無在簽收簿上簽名佐證有無領取薪資,尚非無據。況被告已提出原告以手寫記載之103、104、107年度各員工 薪資明細(卷一第139、145、153頁),由會計師據以製作 其薪資明細(卷一第135至137、141、143、151頁),原告 亦不爭執該等文書之形式為真正,惟迄未提出係受被告何壓力始製作不實薪資資料提交於宗舜會計稅務事務所憑以製作被告年度營收帳目之合理依據,難認其主張為可採。 ⒋又原告於108年10月12日發薪日前已離職,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證人謝明悌並證稱未給付原告108年9月份之薪資(卷一第280頁),復無證據證明原告尚有應返還被告之代收貨款 且經兩造合意自貨款中抵扣薪資,均已如前述,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8年9月份之薪資23,10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被告雖提出108年度員工薪資明細證明業已給付原告該月 份薪資,惟此與證人謝明悌上開證述不符,況原告既已於108年10月12日發薪日前離職,自非由其向會計師彙整、提交108年度被告各員工之薪資資料,至原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 固申報薪資所得為207,900元而包括108年9月之薪資,惟原 告是年度之所得額合計僅299,718元(卷一第25頁),如經 扣除標準或特別扣除額,亦非必繳納綜合所得稅,則原告就該年度申報薪資所得未即時提出更正,亦非不符常情,自無從以之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23,100元,及自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金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為勞動事件,且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爰諭知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盈菁 附表一:原告請求之薪資明細表(卷一第11、273頁) ┌──┬────┬─────┬──┬────┬─────┬───┬─────┬─────┐ │編號│ 年月 │薪資(元)│編號│ 年月 │薪資(元)│ 編號 │ 年月 │薪資(元)│ ├──┼────┼─────┼──┼────┼─────┼───┼─────┼─────┤ │ 1 │ 103/11 │19,273 │ 21 │ 105/7 │20,008 │ 41 │ 107/3 │ 22,000 │ ├──┼────┼─────┼──┼────┼─────┼───┼─────┼─────┤ │ 2 │ 103/12 │19,273 │ 22 │ 105/8 │20,008 │ 42 │ 107/4 │ 22,000 │ ├──┼────┼─────┼──┼────┼─────┼───┼─────┼─────┤ │ 3 │ 104/1 │19,273 │ 23 │ 105/9 │20,008 │ 43 │ 107/5 │ 22,000 │ ├──┼────┼─────┼──┼────┼─────┼───┼─────┼─────┤ │ 4 │ 104/2 │19,273 │ 24 │ 105/10 │20,008 │ 44 │ 107/6 │ 22,000 │ ├──┼────┼─────┼──┼────┼─────┼───┼─────┼─────┤ │ 5 │ 104/3 │19,273 │ 25 │ 105/11 │20,008 │ 45 │ 107/7 │ 22,000 │ ├──┼────┼─────┼──┼────┼─────┼───┼─────┼─────┤ │ 6 │ 104/4 │19,273 │ 26 │ 105/12 │20,008 │ 46 │ 107/8 │ 22,000 │ ├──┼────┼─────┼──┼────┼─────┼───┼─────┼─────┤ │ 7 │ 104/5 │19,273 │ 27 │ 106/1 │21,000 │ 47 │ 107/9 │ 22,000 │ ├──┼────┼─────┼──┼────┼─────┼───┼─────┼─────┤ │ 8 │ 104/6 │19,273 │ 28 │ 106/2 │21,000 │ 48 │ 107/10 │ 22,000 │ ├──┼────┼─────┼──┼────┼─────┼───┼─────┼─────┤ │ 9 │ 104/7 │20,008 │ 29 │ 106/3 │21,000 │ 49 │ 107/11 │ 22,000 │ ├──┼────┼─────┼──┼────┼─────┼───┼─────┼─────┤ │ 10 │ 104/8 │20,008 │ 30 │ 106/4 │21,000 │ 50 │ 107/12 │ 22,000 │ ├──┼────┼─────┼──┼────┼─────┼───┼─────┼─────┤ │ 11 │ 104/9 │20,008 │ 31 │ 106/5 │21,000 │ 51 │ 108/1 │ 23,100 │ ├──┼────┼─────┼──┼────┼─────┼───┼─────┼─────┤ │ 12 │ 104/10 │20,008 │ 32 │ 106/6 │21,000 │ 52 │ 108/2 │ 23,100 │ ├──┼────┼─────┼──┼────┼─────┼───┼─────┼─────┤ │ 13 │ 104/11 │20,008 │ 33 │ 106/7 │21,000 │ 53 │ 108/3 │ 23,100 │ ├──┼────┼─────┼──┼────┼─────┼───┼─────┼─────┤ │ 14 │ 104/12 │20,008 │ 34 │ 106/8 │21,000 │ 54 │ 108/4 │ 23,100 │ ├──┼────┼─────┼──┼────┼─────┼───┼─────┼─────┤ │ 15 │ 105/1 │20,008 │ 35 │ 106/9 │21,000 │ 55 │ 108/5 │ 23,100 │ ├──┼────┼─────┼──┼────┼─────┼───┼─────┼─────┤ │ 16 │ 105/2 │20,008 │ 36 │ 106/10 │21,000 │ 56 │ 108/6 │ 23,100 │ ├──┼────┼─────┼──┼────┼─────┼───┼─────┼─────┤ │ 17 │ 105/3 │20,008 │ 37 │ 106/11 │21,000 │ 57 │ 108/7 │ 23,100 │ ├──┼────┼─────┼──┼────┼─────┼───┼─────┼─────┤ │ 18 │ 105/4 │20,008 │ 38 │ 106/12 │21,000 │ 58 │ 108/8 │ 23,100 │ ├──┼────┼─────┼──┼────┼─────┼───┼─────┼─────┤ │ 19 │ 105/5 │20,008 │ 39 │ 107/1 │22,000 │ 59 │ 108/9 │ 23,100 │ ├──┼────┼─────┼──┼────┼─────┼───┼─────┼─────┤ │ 20 │ 105/6 │20,008 │ 40 │ 107/2 │22,000 │ 60 │108/10/1- │ 18,480 │ │ │ │ │ │ │ │ │108/10/24 │ │ ├──┴────┴─────┴──┴────┴─────┴───┴─────┼─────┤ │合計 │1,256,708 │ └─────────────────────────────────────┴─────┘ 附表二:原告主張兩造借還明細表(卷二第9至181、207至415頁) ┌──┬─────┬───────┬───────┬─────────────┬───────────┐ │編號│日期 │出/金額(元) │入/金額(元) │轉出帳號/戶名 │轉入帳號/戶名 │ ├──┼─────┼───────┼───────┼─────────────┼───────────┤ │1 │99/5/10 │3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 │99/5/17 │2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3 │99/9/8 │1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4 │99/11/10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 │99/12/10 │5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6 │99/12/14 │ │2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7 │100/2/10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 │100/3/21 │16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9 │100/4/11 │6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 │100/5/3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 │100/5/4 │ │4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2 │100/5/10 │1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3 │100/5/12 │2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4 │100/6/20 │6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5 │100/6/29 │41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 │100/8/15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7 │100/8/26 │ │1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8 │100/10/31 │3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 │100/11/2 │ │38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0 │100/11/7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1 │100/11/29 │ │3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2 │101/2/13 │2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3 │101/2/17 │ │2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4 │101/2/29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5 │101/3/9 │2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6 │101/4/10 │19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7 │101/6/15 │ │13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8 │101/7/2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9 │101/7/19 │ │2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30 │101/7/30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1 │101/8/10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2 │101/8/14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3 │101/10/11 │ │525,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34 │101/11/15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5 │101/11/21 │ │3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36 │101/11/30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7 │101/12/14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38 │101/12/18 │ │1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39 │102/01/31 │6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0 │102/02/04 │ │6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41 │102/03/01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入香根│ │ │ │ │ │ │ │ │ ├──┼─────┼───────┼───────┼─────────────┼───────────┤ │42 │102/03/11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3 │102/05/16 │ │1,0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44 │102/06/28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5 │102/07/03 │ │4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46 │102/07/31 │5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7 │102/08/14 │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8 │102/09/02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49 │102/09/14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0 │102/09/30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1 │102/10/07 │ │7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52 │102/10/14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3 │102/10/31 │213,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4 │102/11/11 │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5 │102/11/12 │ │8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56 │102/11/14 │30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57 │102/11/20 │ │3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58 │102/12/02 │3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59 │103/01/20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0 │103/01/21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61 │103/01/27 │50,000 │ │00000000000/領現 │ │ ├──┼─────┼───────┼───────┼─────────────┼───────────┤ │62 │103/01/28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63 │103/02/05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4 │102/02/14 │100,000 │ │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5 │103/02/24 │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6 │103/03/03 │27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7 │103/03/31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68 │103/04/01 │ │2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69 │103/04/07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0 │103/04/28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1 │103/04/30 │5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2 │103/05/07 │ │4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73 │103/05/12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4 │103/05/19 │14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5 │103/05/22 │ │14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76 │103/05/26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7 │103/05/27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8 │103/06/30 │7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79 │103/07/02 │ │29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80 │103/07/04 │13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1 │103/07/14 │13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2 │103/07/22 │ │2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83 │103/07/28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4 │103/08/11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5 │103/08/14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6 │103/08/20 │ │2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87 │103/08/25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8 │103/09/06 │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89 │103/09/12 │3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90 │103/09/22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91 │103/10/20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92 │103/10/21 │ │3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93 │103/10/27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94 │103/11/14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95 │103/11/17 │ │100,000 │ │000000000000/還現 │ ├──┼─────┼───────┼───────┼─────────────┼───────────┤ │96 │103/11/19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97 │103/12/08 │7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98 │104/01/12 │6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99 │104/01/14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0 │104/01/19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1 │104/01/20 │ │2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02 │104/01/21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03 │104/01/27 │11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4 │104/01/29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5 │104/02/02 │1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6 │104/02/03 │ │17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07 │104/02/11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08 │104/02/17 │ │2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09 │104/02/24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0 │104/03/02 │37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1 │104/04/01 │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2 │104/04/02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13 │104/04/14 │13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4 │104/04/20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5 │104/04/21 │ │13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16 │104/04/21 │ │1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17 │104/04/24 │ │37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18 │104/05/11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19 │104/05/25 │3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20 │104/06/01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21 │104/06/02 │ │2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22 │104/06/08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23 │104/06/25 │3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24 │104/06/26 │ │3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25 │104/07/14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26 │104/07/16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27 │104/07/20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28 │104/07/22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29 │104/07/27 │5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0 │104/07/31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1 │104/08/03 │ │5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32 │104/08/03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33 │104/08/11 │5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4 │104/08/14 │2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5 │104/08/17 │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6 │104/08/17 │1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7 │104/08/31 │13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8 │104/09/11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39 │104/10/12 │2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40 │104/10/12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41 │104/10/14 │37,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42 │104/10/15 │23,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43 │104/10/15 │23,000 │ │000000000000/領現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44 │104/10/16 │ │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45 │104/10/16 │ │23,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46 │104/10/26 │4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47 │104/10/28 │ │4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48 │104/11/12 │75,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49 │105/01/26 │2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50 │105/02/03 │ │22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51 │105/02/25 │1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52 │105/03/01 │60,000 │ │ │ │ ├──┼─────┼───────┼───────┼─────────────┼───────────┤ │153 │105/03/02 │ │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54 │105/03/10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55 │105/03/17 │ │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56 │105/03/21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57 │105/03/28 │ │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58 │105/04/08 │35,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59 │105/04/18 │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0 │105/05/16 │9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1 │105/05/17 │ │9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62 │105/05/19 │7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3 │105/06/06 │15,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64 │105/06/07 │ │15,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65 │105/07/21 │17,401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6 │105/08/10 │10,696 │ │00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67 │105/08/12 │17,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68 │105/09/07 │15,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69 │105/09/30 │5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0 │105/10/07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71 │105/10/17 │5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2 │105/10/21 │ │5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73 │105/10/25 │5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4 │105/11/10 │3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5 │105/11/17 │ │3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76 │105/11/24 │2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7 │105/11/25 │2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178 │105/11/26 │ │2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79 │105/11/26 │ │2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80 │105/12/02 │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1 │105/12/26 │ │2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82 │106/03/09 │3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3 │106/03/16 │ │3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84 │106/03/24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5 │106/03/31 │8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6 │106/04/06 │ │18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87 │106/04/17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8 │106/04/19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89 │106/04/21 │ │16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90 │106/04/28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1 │106/07/24 │25,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2 │106/07/26 │ │25,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93 │106/08/09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4 │106/08/09 │ │4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95 │106/08/10 │4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6 │106/08/21 │1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197 │106/08/22 │ │1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98 │106/09/14 │ │4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199 │106/10/18 │10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0 │106/10/23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01 │106/10/24 │15,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2 │106/10/26 │ │15,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03 │106/11/08 │5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4 │106/11/15 │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5 │106/11/16 │ │2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06 │106/11/17 │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7 │106/11/23 │12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8 │107/01/30 │6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09 │107/01/30 │40,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10 │107/01/30 │ │10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11 │107/07/13 │13,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12 │107/07/22 │ │13,000 │ │ │ ├──┼─────┼───────┼───────┼─────────────┼───────────┤ │213 │107/08/21 │14,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14 │107/08/22 │15,000 │ │000000000000/劉美君 │ │ ├──┼─────┼───────┼───────┼─────────────┼───────────┤ │215 │107/08/22 │14,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16 │107/08/22 │ │29,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17 │107/09/12 │15,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18 │107/09/13 │2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19 │107/09/14 │ │35,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20 │107/10/26 │14,8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21 │107/11/02 │ │14,800 │ │ │ ├──┼─────┼───────┼───────┼─────────────┼───────────┤ │222 │108/01/10 │70,000 │ │000000000000/領現 │ │ ├──┼─────┼───────┼───────┼─────────────┼───────────┤ │223 │108/01/14 │ │70,000 │ │000000000000/郭建中 │ ├──┼─────┼───────┼───────┼─────────────┼───────────┤ │224 │ │ │120,000 │ │標會/只取會錢的一部分 │ ├──┴─────┼───────┼───────┼─────────────┼───────────┤ │ 合 計 │23,076,897 │13,264,800 │ │ │ ├────────┴───────┴───────┴─────────────┴───────────┤ │原告主張之債權額:9,812,097元(計算式:23,076,897元-13,264,800元=9,812,09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