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鍾麗惠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被告
- 李曜樺
- 訴訟代理人
- 陳清朗律師
- 被告
- 王志豪
- 被告
- 吳昇樺
- 被告
- 謝巴查克
- 被告
-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玟靚
- 被告
- 玉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黃文輝
- 被告
- 人
- 被告
- 林靖超
- 被告
- 吳武忠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國瑞律師
- 被告
- 潘進仁
- 被告
- 顏輝銘
- 被告
- 邱尚敏
- 訴訟代理人
- 吳建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韻聿律師
- 被告
- 王秀琴(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王銘達(即王銘賢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原附民字第3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與另案110年度重訴字第25號為同一案件(同一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刑事庭分成二件移送民事庭),原告請求合併審理判決,而原合併審理,前因另案之部分被告死亡,繼承人稱欲拋棄繼承而分別審理。現因另案已承受訴訟完成,為使二件合併審理判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與另案合併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下午4時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合併言詞辯論期日。(本次期日,本件無其他新證據調查,被告可毋庸到庭,惟是否到庭,請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