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吳昇樺
- 被告
- 大碩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玟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惠間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
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鍾麗惠間109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
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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