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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帳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張維君

  • 當事人
    周明雄即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7號聲 請 人 周明雄即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周明雄為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晉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業公司)之清算人,晉業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第4 項規定聲報本院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三、聲請人主張其為晉業公司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司字第64號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案卷核閱屬實,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依法即無不合。晉業公司經股東同意將各項簿冊文件指定由聲請人保存,而聲請人亦願擔任此職務等情,有晉業公司民國109 年10月22日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晉業公司之清算人,對相關資料之保存可期待付出心力,亦同意擔負此職務,堪認適合,爰指定由聲請人為晉業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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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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