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 原告順欣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債 權 人 順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順欣工程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順欣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順欣工程行」,如順欣工程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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