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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11號

債權人
順欣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順欣工程行係為獨資亦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順欣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權人為「○○○(負責人姓名)即順欣工程行」,如順欣工程行為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山藝術大樓管理委員會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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