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26號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經靖即喜來旺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後段、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經靖即喜來旺商行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吳經靖即喜來旺商行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