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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24號

債權人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台灣起動機電有限公司業經109 年7 月5 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95260281號解散登記,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 月7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該裁定於109 年8 月14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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