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債 權 人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各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吳力宏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