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58號
- 債權人
-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力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永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各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債權人吳力宏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收受該裁定後,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