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90號 債 權 人 歐陽光美 債 權 人 楊文居 債 權 人 楊閔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築夢方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債權人各別請求債務人給付10萬元及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5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1,000元)。 二、債務人築夢方舟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