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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 原告
    潘金鐘
  • 被告
    陳治廷陳林美霞陳治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本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8號債 權 人 潘金鐘 債 務 人 陳治廷 債 務 人 陳林美霞 一、債務人陳治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陳治廷向其借款,債務人陳林美霞為連帶保證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債務人陳林美霞係於苙浤科技有限公司簽章旁蓋章,未記載其為連帶保證人,又債務人陳林美霞為第三人苙浤科技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其蓋章應係以代理之意思代理公司,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陳林美霞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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