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陳紀帆、洪宗瑋
- 當事人永在貿易有限公司、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04號 債 權 人 永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帆 債 務 人 志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宗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佰柒拾參萬陸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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