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52號 債 權 人 姜家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昇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寶昇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 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劉俐伶非羅寶秀) 二、債務人寶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