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昕澤即龍安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請求之金額逾契約書修訂條款協議書所載第三條約定:以附件所列規格及金額( 扣除安裝工資) 照價賠償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龍安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