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95號
- 債權人
-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昕澤即龍安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貴公司請求之金額逾契約書修訂條款協議書所載第三條約定:以附件所列規格及金額( 扣除安裝工資) 照價賠償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龍安企業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