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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

債權人
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鴻泰貿易有限公司、林星江、曾寶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及債務人鼎鴻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貴公司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當事人欄未記載)

二、本件是否為連帶債權,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為:債權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三、請求自民國106 年6 月1 日起算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29條第2 項、第3 項規定,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依貴公司提出之存證信函所載:「請貴司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出面說明並清貨款…」則債務人於106 年12月31日始負遲延責任。)

四、債務人鼎鴻泰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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