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35號債 權 人 景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銘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自民國107 年11月22日起至108 年6 月11日止之保險費、燃料稅、牌照稅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