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凌忠嫄
-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廣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貴公司附表年利率欄所載未具體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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