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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廣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貴公司附表年利率欄所載未具體確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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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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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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