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請求利息年利率為何?(貴公司附表年利率欄所載未

具體確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