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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莊廣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32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宥靚( 原名: 蘇雅玲) 即香味堡精緻早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利息是否為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二點五利息(貴公司如請求機動計息,則利息利率未具體明確)。 二、承上,請具體載明不同期間之違約金利率各為何?( 貴公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違約金欄所載左開利率究為何?1 ﹪亦或2.5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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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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