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5 日
- 原告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 權 人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銘洋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銘洋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並提出銘洋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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