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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債權人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洋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銘洋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銘洋工程行為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並提出銘洋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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