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 權 人 陳俊武即泳泰五金行 債 務 人 曾炳榮即銘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壹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