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705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 債務人
- 新清華陽光節能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杜小鳳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張新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