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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
    展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79號 債 權 人 展嘉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牛倗牛排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釋明牛倗牛排館係為獨資或合夥?其負責人為何人?如牛倗牛排館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牛倗牛排館』,如牛倗牛排館合夥,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牛倗牛排館最新登記資料、報稅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即債權已 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請確認請求之利率是否為『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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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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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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