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77號 債 權 人 點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瑜 債 務 人 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漢卿 人 一、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訂購新臺幣84,839元之貨物,詎債務人受領貨物後不為貨款之給付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訂貨單、出貨單之客戶名稱及統一發票之買受人均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債務人郭漢卿僅為債務人中天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郭漢卿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