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24號
- 債權人
- 連興不鏽鋼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鴻志
- 債務人
- 岡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