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89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債務人
- 暐祥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史瑞明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劉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貳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柒拾捌萬參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