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0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務人
- 龍際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呂瑞得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陳劍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玖拾參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捌仟捌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零柒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拾萬壹仟零貳拾伍元陸角壹分,及其中:㈠美金肆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肆角陸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美金伍萬肆仟陸佰玖拾肆元壹角伍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零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