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 債權人
- 陳昱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公司、陳欽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阮振隆;騰新有限公司、陳欽正分別給付給付票款30萬元、100 萬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合計1,000元,債權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補納500元)。
二、債務人阮振隆、陳欽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富濠企業有限公司、騰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