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 債 權 人 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影本與客戶對帳單等,二者所示金額不符,且未提出系爭二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而無法核定本件請求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系爭支票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