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呂清海
- 原告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54號 債 權 人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昕澤即龍安企業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昕澤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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