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32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28號
- 債權人
- 興和聯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家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九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借款新臺幣15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九聯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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