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2號債 權 人 黃清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林在福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金額。(台端聲請狀為之敘述係請求原因事實) 三、請提出原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之債權證明文件。 四、依台端所陳,台端與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則台端請求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給付台端之依據為何?(依台端所陳,台端係代位請求原債務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林在福、林在福請求,聲明是否應為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並由債權人代位受領。「」部分為台端欲保全之債權) 五、債務人聯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