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36號
- 債權人
- 邱平順
- 債務人
- 綠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昇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民國) │ (新臺幣) │(民 國) ││├──┼───────┼─────┼───────┼────┤│001 │107年12月31日 │50,000元 │108年4月11日 │4414505 │├──┼───────┼─────┼───────┼────┤│002 │108年2月8日 │100,000元 │108年2月11日 │4421706 │├──┼───────┼─────┼───────┼────┤│003 │108年2月18日 │125,000元 │108年2月18日 │4421720 │├──┼───────┼─────┼───────┼────┤│004 │108年3月6日 │125,000元 │108 年11月29日│442171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