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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4號
債 權 人
暉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黃佳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07 年12月12日、107 年12月18日、107 年12月28日、108年1月7日出貨單。(貴公司聲請支付命令狀未附)

二、債務人郭佩菁即航拓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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