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804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豐
- 債務人
- 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江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旭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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