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276號
- 債權人
- 華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正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佐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三、請釋明佐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客戶編號:F775,106年10月1日簽約之契約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