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薛聖耀 債 務 人 余享哲即瑞誠企業社 債 務 人 余文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