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776號 債 權 人 李尹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樺澄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薪資證明、資遣費29,422元之證明、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