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債 權 人 孫桂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錕琦即永盛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錕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3376、3377、3378、3381、3383、3382、3384、3380、3296、3379號)10張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