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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債權人
孫桂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錕琦即永盛工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周錕琦(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3376、3377、3378、3381、3383、3382、3384、3380、3296、3379號)10張及其退票理由單到院供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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