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09號 債 權 人 孫桂珍 債 務 人 周錕琦即永盛工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㈤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㈥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㈦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㈧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㈨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㈩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