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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膠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博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4502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93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045027、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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