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原創力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原創力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新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53021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125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530216、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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