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092號
- 債權人
-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理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鴻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貴公司請求之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載不符。)
二、債務人金鴻城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