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朱潤逢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忠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蔡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涂基復而非張國興) 三、債務人曾國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