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307號
- 債權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蔡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國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涂基復而非張國興)
三、債務人曾國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崇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