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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871號

債權人
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堅石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貴公司所附票號11695441920之郵政匯票抬頭有誤,正確應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收費處無法入帳,併予檢還之)

二、請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無依據,則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堅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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