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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435號

債權人
亨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晶鑽電訊有限公司、李智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認本件連帶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倘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蓋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所示,連帶債務人為李「智」生,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李「強」生不符)。

三、依貴公司所附之借款契約書,債權人為洪世鴻,則貴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債權人有誤列之情事,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有債權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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