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吳光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9 年度司催字第1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001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4615-4 │股票│1 │1000│├──┼──────────┼───────┼──┼──┼──┤│002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4616-6 │股票│1 │1000│├──┼──────────┼───────┼──┼──┼──┤│003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4617-8 │股票│1 │1000│├──┼──────────┼───────┼──┼──┼──┤│004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5795-7 │股票│1 │1000│├──┼──────────┼───────┼──┼──┼──┤│005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5796-9 │股票│1 │1000│├──┼──────────┼───────┼──┼──┼──┤│006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D0015797-0 │股票│1 │1000│├──┼──────────┼───────┼──┼──┼──┤│007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D0022477-6 │股票│1 │1000│├──┼──────────┼───────┼──┼──┼──┤│008 │國精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280-7 │股票│1 │2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