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聲 請 人 林雍智 代 理 人 李家蓮律師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001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00021至 │股票│20 │20,000 │ │ │ │104ND0000040 │ │ │ │ ├──┼──────────┼────────┼──┼──┼────┤ │002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4NE0000049至 │股票│48 │480,000 │ │ │ │104NE0000096 │ │ │ │ ├──┼──────────┼────────┼──┼──┼────┤ │003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D0000461至 │股票│10 │10,000 │ │ │ │105ND0000470 │ │ │ │ ├──┼──────────┼────────┼──┼──┼────┤ │004 │台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05NE0000635至 │股票│29 │290,000 │ │ │ │105NE0000663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