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科邁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瑋翔
聲請人因支票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9年度司催字第179號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 │帳 號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001 │業興環│科邁斯│彰化商業│03-00036-9-00 │83,025元 │109年2月25日 │NN6666474 ││ │境科技│科技股│銀行北高│ │ │ │ ││ │股份有│份有限│雄分行 │ │ │ │ ││ │限公司│公司 │ │ │ │ │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